王俊鏗 (王俊鑑)

王俊鏗(1925-1998),福建福州人。 依(40)安潔字第28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北光輪三副,其經常嗜讀反動書刊。1951年5月1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8月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其思想偏激,閱讀反動書刊,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北光輪三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866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2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