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御

蔡御(1925-1999),臺灣新竹人。 依檔案管理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汽車司機,其涉匪嫌案,經訊明其並非共匪,因王文培所使用之其名義國民身分證,並非其所讓,乃其所失落,被王所拾用作為掩護。1952年8月25日被羈押。1953年1月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2月經第5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涉匪嫌案係彰化縣警察局於41年8月25日逮捕,之後經前臺灣省警務處以(41)警刑正收字第7936號呈解送前臺灣省保安司令保安處,經訊明被告其並非共匪,因王匪文培所使用之其名義國民身分證,並非其所讓,乃其所失落,被王匪拾用,作為掩護,經保安處交保開釋等情。則其交保開釋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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