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曉涵 (牛姜曉涵)

牛姜曉涵(1930-),吉林長春人。 依(43)清淨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要塞政治部康樂隊雇員,其在鳳山演劇時與侯殿權相識,以書信往來,侯寄其《毛澤東訪問記》、《謝雪紅史》等書刊,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嫌。1953年6月15日被羈押。1953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2月1日開釋,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於2001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姜君曾閱讀反動左傾刊物,思想不無影響,予以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要塞政治部康樂隊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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