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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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殿權(1928-1952),遼寧遼陽人。

依(41)防隔字第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司令部軍士教導隊第二團第一營第二連中尉排長,其經翁皓介紹閱讀《新民主主義》、《大眾哲學》等左傾書籍,復由翁皓吸收為匪黨黨員,並受翁皓之命,設法打入國軍,相機謀刺我方軍政要員。而後考入新一軍教導總隊,隨新一軍來臺受訓,於軍校慶祝校慶時,其以作教材為名,向景紹海借得美式手榴彈1枚,隨身帶入會場謀刺元首,之後因懾扵會場戒備森嚴,停止犯行。1952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3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1月經第6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保密局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參加叛亂組織,以及其受指使打入國軍謀刺我方軍政要員等情,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軍士教導二團一營二連中尉排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4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