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順

王阿順(1929-1987),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33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第四酒廠技工,其涉嫌與曾受匪宣傳之吳塗交往密切。1951年11月2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2月3日交付感化。1956年10月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共同被告吳塗交往密切,該吳塗既曾受匪宣傳,其難免受其影響,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第4酒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3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年,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