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緒韜
- 潘緒韜 男 1925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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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潘緒韜(1925-),廣東東莞人。
依「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及「陸二旅(師)集訓隊」案人員名冊,其為先鋒營第一期少尉。1951年4月1日結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之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依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檢附府資料,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海軍總司令部(91)挹力字第05247號函附該部查證「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等名冊記載,其為先鋒營第1期少尉,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及「陸二旅(師)集訓隊」案人員名冊,其為先鋒營第一期少尉。1951年4月1日結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之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依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檢附府資料,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海軍總司令部(91)挹力字第05247號函附該部查證「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等名冊記載,其為先鋒營第1期少尉,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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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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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