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化輔

姚化輔(1922-),安徽嘉山人。 依(60)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員林鎮青山國民學校委任二級教員,1950年其在安徽省嘉山縣白沙王村,經胡俠吸收參加共產黨,來臺後未自首。1970年1月21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6年9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證據僅有偵訊時之自白,惟其於審理中已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證人李國綱「抗戰期間(安徽省)嘉山縣半塔集有共匪」之證詞,亦不能證明其有加入共黨情事,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員林鎮青山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8號、(59)勁需字第566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