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定西

侯定西(1919-),浙江平陽人。 依(59)初特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糖業公司資料編輯師,1941年其在浙江省平陽縣經岳鳴介紹,參加共產黨,來臺後未向政府自首。1970年2月13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6年10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之自白及證人王琯等證言。惟其抗辯之自白係威迫利誘所致,又王琯證稱「發現其參加匪組織」,王君如何發現及有何事證,原判決均未查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實據。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台糖公司資料編輯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原判處有期徒刑10年,減處為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