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定西
- 侯定西 男 1919年出生 浙江 平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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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侯定西(1919-),浙江平陽人。
依(59)初特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糖業公司資料編輯師,1941年其在浙江省平陽縣經岳鳴介紹,參加共產黨,來臺後未向政府自首。1970年2月13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6年10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之自白及證人王琯等證言。惟其抗辯之自白係威迫利誘所致,又王琯證稱「發現其參加匪組織」,王君如何發現及有何事證,原判決均未查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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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台糖公司資料編輯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原判處有期徒刑10年,減處為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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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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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