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炳陞

金炳陞(1925-),浙江富陽人。 依(41)安潔字第324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大歷史系三年級學生,其涉嫌思想左傾、言論偏激,喜閱讀匪黨書籍,攻擊政府人員等情。1952年8月2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1月5日交付感化。1954年9月1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思想左傾、言論偏激,喜閱讀匪黨書籍,攻擊政府人員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範圍,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大歷史系3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4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8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