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菊
- 王金菊 女 1917年出生 1986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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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金菊(1917-1986),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00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係王清泉之叔母,明知王清泉已參加為匪而迄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2年11月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3年11月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為王清泉之叔母,明知其已參加匪黨而未告密檢舉為據,惟王清泉於審判中否認加入匪黨,又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因此難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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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00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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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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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