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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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菊(1917-1986),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00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係王清泉之叔母,明知王清泉已參加為匪而迄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2年11月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3年11月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為王清泉之叔母,明知其已參加匪黨而未告密檢舉為據,惟王清泉於審判中否認加入匪黨,又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因此難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00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