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重光

劉重光(1923-),江蘇阜甯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幹部總隊隊員,其涉內亂嫌疑案。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3年9月17日核准開釋。

其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內亂嫌疑案不付軍法審判。則其不付軍法審判開釋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准尉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41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月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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