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翠華

邵翠華(1954-),山東濟寧人。 第一案:依(67)諫判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代監執行期間,在監房內將信紙裁成六張紙條,再用原子筆分別以藝術字體書寫:「毛主席!最成功的人民領導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無產階級專政萬歲」、「解放臺灣 — 我們的目的終必成功」、「打倒三民主義」等歌頌毛澤東及匪政權之文字,再以棉線將紙條串連繫上石頭,自監房窗口投擲到樓下戒護鐵門附近。1978年6月16日被羈押。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累犯,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82年12月4日刑期結束。 第二案:依(72)障判字第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國防部新店監獄執行敵前逃亡等罪徒刑期間,多次對同房之受刑人林秋榮等發表:「大陸比臺灣好,大陸建設發達,人民穿、吃都比臺灣好,行動自由,……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是不可能的,……我們無攻防武器,這一仗不能打,共匪一切都比臺灣好」等利匪言論。1984年10月18日被羈押。198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88年9月23日假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是以其之自白及證人陳次軍之結證為據。惟縱其確曾將書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等文字之紙條,自二樓獨居房投擲到樓下戒護鐵門附近,亦僅為其對特定範圍內之受刑人為之,尚未達對大多數人宣傳之階段,且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是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與證人林秋榮等結證屬實為據。惟其在押房內先後多次對同房特定之受刑人發表「大陸比臺灣好,大陸建設發達,人民吃、穿都比臺灣好。」等利匪言論,並非對不確定之多數人為之,尚不能構成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階段,且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看守所代監執行人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30號
    • 判決主文: 累犯,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新店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2年
    • 裁判書字號: (72)障判字第6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1988假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