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新德

  • 邱新德 1943年出生 臺灣 彰化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邱新德(1943-),臺灣彰化人。 依(58)初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邀集林永生、王玉江、羅子玄等人秘密聚會,談論時政,攻許政府,並主張結合青年伺機舉事,採取暴力推翻政府等情。1968年07月8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6年。1974年7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其談論時政,攻訐政府,主張結合青年,伺機暴力推翻政府等行為,究其動機係因家境貧困,而對時政發洩不滿情緒,僅涉思想言論層次,且無具體之佐證,難判定已達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