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林

漆林(1921-),江西宜豐人。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無業,其涉奸嫌,有掩護其夫溫懷禮活動等情,惟犯罪事實在《檢肅匪諜條例》施行以前,依《刑法》第1條之規定,尚難使負刑責,然其思想難免不受其夫影響,報奉簽准發交新生總隊感訓5月。1950年1月10日被羈押。1951年1月29日移送新生總隊感訓。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前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提供之案卡記載,其涉奸嫌有掩護其夫活動,思想難免不受其夫影響而予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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