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懷禮

溫懷禮(1913-1950),河北深縣人。 依勇絕判字第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第一大隊第九中隊少尉二級照相員,其原為前成都空軍轟炸總隊顯影員,因嫌待遇微薄改業普通學校美術教師,輾轉返匪區河北深縣溫家莊故鄉,獲深北縣政府招待取得匪方信用而返北平,旋知事前請求復職公事經獲空軍總司令部批准,趕往西安空軍第一大隊第九中隊報到工作,復佯言其妻病故請假重返故鄉,抵匪區後又與深北縣長及冀中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張某晤談,在此期間將我空軍組織番號、陸空聯絡符號及戰機種類等秘密消息報告於匪方,並書寫自傳及願為共產黨效忠之誓詞等。又其友人鍾權、蕭遠端因欲往匪區投效匪空軍,與其商量辦法,其將匪區情形及匪諜江楓與彼之關係告知鍾權,並介紹蕭遠端先往平洋轉往匪區等情。1950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判處死刑。1950年6月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5年3月經第4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鍾權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鍾權之供述並無提及其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一大隊第九中對少尉二級照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勇培判字第003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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