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家武

邱家武(1929-),廣東普寧人。 依 (47)理判裁字第5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十七師四十九團勤務連下士,其不滿現實,濫發牢騷,誹謗政府,改唱國歌詞句,竊聽共匪廣播等情。1958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9年5月20日交付感化。1961年8月5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思想動搖,而予交付感化,僅以其之自白為據。惟綜觀判決所載,其濫發牢騷,誹謗政府,思想動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