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英

雷英(1931-1994),吉林長春人。 依國防部令,案發時為海軍士兵學校士兵,其因曾參加匪青年同盟組織,於檢肅運動自首後,由海軍總部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4年11月14日交付感化。1956年12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5月經第7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督察室函送國防部(46)準誨字第297號令記載,雷英因曾參加匪青年同盟組織,於1951年檢肅運動中自首後,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x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隆字第165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4年3月20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