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潮涵

董潮涵(1921-1994),河北安新人。 依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檢覆資料,其被訴於前交警大隊第四中隊適四平街戰役,率交警千餘人叛變,旋瀋陽陷匪,又向匪方檢舉我方工作人員等情,經扣押偵訊尚無積極佐證,惟其思想顯已動搖,經奉總長(40)銓誡字第3539號代電核准感訓2年。1951年9月3日交付感訓。1954年3月2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檢覆「大事紀要」記載,其於1949年12月被訴於前交警大隊第四中隊適四平街戰役率交警千餘人叛變,旋瀋陽陷匪,又向匪方檢舉我方工作人員等情,經扣押偵訊尚無積極佐證,惟其思想顯已動搖,經奉參總長(40)銓誡字第3539號代電核准感訓2年,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交警大隊第四中隊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總長(40)銓誡字3539號代電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6月1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