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世明

邱世明(1951-),臺灣彰化人。 依(60)法審字第0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憲兵訓練中心第5連新兵,其入營前為彰化員林「華成製罐紙器公司」排版工人,根據該公司製造通知單,排印苗栗「新新食品公司」外銷罐頭紙箱英文產地說明時,將紙箱兩側英文模板PRODUCT OF TAIWAN(臺灣製品)排成REPUBLIC OF TAIWAN(臺灣共和國),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1971年4月17日被羈押。1971年經憲兵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5年經憲兵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1975年12月16日減刑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任職彰化員林「華成製罐紙器公司」排版工人時,將外銷罐頭紙箱之產地英文說明排成REPUBLIC OF TAIWAN(臺灣共和國)乙節,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憲兵訓練中心新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法審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