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燈良

林燈良(1931-1989),臺灣桃園人。 依(43)審三字第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師管區步兵第二團第四營重四連二等補充兵,其曾於該連廁所門板上以鋼筆書寫「毛澤東萬歲」字樣,並於他人所繪男女猥褻圖書上,分別書寫「蔣╳╳,宋╳╳」等字樣。1954年1月2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1年1月2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依其之自白為據。惟其在該連廁所門板上,以鋼筆書寫「毛澤東萬歲」及在猥褻圖書上書寫「蔣XX」、「宋XX」等字樣,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師營區步兵第2團第4營重4連2等補充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56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