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學敏

林學敏(1924-),福建林森人。 依(40)安潔字第11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港務局安平港辦事處公務員,其等思想傾向匪幫,每於談論中群相攻訐政府施政,斥責愛國獎劵之推行,反對美援,倡言青年集體自殺,藉以阻止及希望匪幫來臺暨闡述匪幫主義理論。1950年11月1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7年11月14日刑期結束,12月23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王君、徐君等3人於談論中攻訐政府施政,斥責愛國獎券之推行,反對美援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港務局安平港辦事處公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5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