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賢英

林賢英(1938-),福建連江人。 依(55)審字第00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連江縣民防總隊北竿大隊塘歧中隊船舶分隊第三班隊員,其與王志鵬因認為匪區物饒民富,相繼協議,共謀竊駕漁船投奔匪區,先後於北竿鄉塘歧村共謀投匪,又謀議往村公所竊取發動馬達之搖把,及以出海打漁為手段,以便投匪,並叫王君先移至復國2005號船錨,始得水漲易行,而王君則交其出港申請單,登記蓋章,以便出行。1965年8月12日被羈押。1966年經馬祖防衛司令部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共同陰謀投降敵人」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0年8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投降敵人,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劉用金、王木衡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且證人王木衡之供述並未直接證明其確係陰謀投降敵人,然原判決對此均未詳予調查,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連江縣民防總隊北竿六隊唐歧中隊船舶分隊第三班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審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投降敵人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