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鵬
- 王志鵬 男 1926年出生 福建 連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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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志鵬(1926-),福建連江人。
依(55)審字第00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連江縣民防總隊北竿大隊后沃中隊醫護分隊第二班隊員,其與林賢英因認為匪區物饒民富,相繼協議,共謀竊駕漁船投奔匪區,先後於北竿鄉塘歧村共謀投匪,又謀議往村公所竊取發動馬達之遙把,及以出海打漁為手段,以便投匪,並叫其先移至復國2005號船錨,始得水漲易行,而其則交林君出港申請單,登記蓋章,以便出行。1965年8月12日被羈押。1966年經馬祖防衛司令部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共同陰謀投降敵人」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0年7月22日核准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共同被告林賢英共同陰謀投降敵人,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王木衡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為刑求之抗辯,且證人王木衡僅供稱王曾其將船錨往下移置等語並未直接證明其確係陰謀投降敵人,然原判決未詳予調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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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連江縣民防總隊北竿六隊后沃中隊醫護分隊第二班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審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投降敵人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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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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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