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綱
- 林綱 男 1916年出生 1985年卒 福建 永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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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綱(1916-1985),福建永春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銓敘部薦任科員,其在臺北市美而廉餐廳招待記者,當場散發其所印誣衊總統、副總統之歪曲言論,任意謾罵足以影響反共前途。1961年1月10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1年5月13日交付感化。1966年3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因於1960年9月4日在臺北市美而廉餐廳招待記者,當場散發其所印就誣衊總統、副總統之歪曲言論,任意謾罵足以影響反共前途,思想不正,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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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銓敘部荐任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聲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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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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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