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綱

林綱(1916-1985),福建永春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銓敘部薦任科員,其在臺北市美而廉餐廳招待記者,當場散發其所印誣衊總統、副總統之歪曲言論,任意謾罵足以影響反共前途。1961年1月10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1年5月13日交付感化。1966年3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林綱因於1960年9月4日在臺北市美而廉餐廳招待記者,當場散發其所印就誣衊總統、副總統之歪曲言論,任意謾罵足以影響反共前途,思想不正,而予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銓敘部荐任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聲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