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英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第七五軍司令部前九十六師二八八團機三連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覺判字第155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圖利叛徒毀損軍械,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依法拘禁之人脫逃,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於公眾,連續圖利叛徒毀損軍械,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依法拘禁之人脫逃,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於公眾,連續圖利叛徒毀損軍械,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依法拘禁之人脫逃,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