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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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頎(1914-),福建南安人。 依(66)諫判字第7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彰化縣議會簡任八級主任秘書,其就讀福建晉江私立泉州中學時,經該校老師林壽文吸收,參加共產黨。來臺後,迄未自首。1976年4月22日被約談。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第1項判處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1977年8月31日開釋易付保護管束。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1937年初,參加共產匪黨,其時年僅17歲,對匪認識不清,來臺後未發現有為匪活動事證,且到案後深知悔悟,依法諭知交付感化,就以保護管束代之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就其交付感化前之羈押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縣議會主任秘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7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4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