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韶華

黃韶華(1920-),河北任邱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等資料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證明書,其因叛亂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發交新生總隊感訓2年。1950年6月1日交付感訓。1951年12月5日感訓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涉嫌叛亂應予發交感訓,依國防部軍法局函轉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查覆,林文福等20員所涉叛亂案名冊及相關資料中,其部分記載【現存檔案僅記載黃員「發交新生總隊感訓2年」】,此外政府機關已無相關具體資料可稽,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