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詩遜
- 林詩遜 男 1923年出生 福建 惠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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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詩遜(1923-),福建惠安人。
依(65)諫判字第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秘書,1939年其在原籍經林菊初介紹,正式參加共產黨,受林付成領導,來臺後迄未自首。1975年11月18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7年4月1日交付感化。1980年2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共產匪黨,僅有其之自白及證人之證言,且其於審理中否認,抗辯其於調查局之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惟審判庭依何種證據認定其為匪黨分子均未加以查證,且無法提出其他具體事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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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9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5月,交付感化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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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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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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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