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詩遜

林詩遜(1923-),福建惠安人。 依(65)諫判字第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秘書,1939年其在原籍經林菊初介紹,正式參加共產黨,受林付成領導,來臺後迄未自首。1975年11月18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7年4月1日交付感化。1980年2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共產匪黨,僅有其之自白及證人之證言,且其於審理中否認,抗辯其於調查局之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惟審判庭依何種證據認定其為匪黨分子均未加以查證,且無法提出其他具體事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9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5月,交付感化2年10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