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源泉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居住於屏東市大埔里,同年3月15日無故遭國府軍羅織「參加暴動要犯」罪名逮捕,移送臺灣省職業訓導總隊管訓約7個月,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1.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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