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清吉

黃清吉(1936-2003),福建金門人。 依其戶籍謄本,案發時為農民,其違反《檢肅匪諜條例》。1961年8月25日交付感化。1963年4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3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3月27日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等單位函覆,除感訓名冊乙份,均查無其的其他資料,並據其提供之戶籍謄本記載,其因違反檢肅匪諜條例,於1961年11月2日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化,遷出臺北縣土城鄉清水3號,於1963年4月20日遷出福建省金門縣(已遷回戶籍),於1964年11月28日因感化結畢期滿,辦理遷入等情,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