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健

黃健(1932-),男,湖南省湘潭縣人,1955年遭逮捕,時年22歲,當時就讀於臺中縣省立清水高中(今臺中市立清水高級中等學校)三年級。 1949年黃健16歲,隨家屬來臺,先入讀臺中市私立宜寧中學(今宜寧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宜寧高級中學),後因搬遷,於1952年轉入清水高中。 黃健在校期間積極參與各項活動,曾參加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舉辦的戰鬥訓練營,並被推選赴臺北總團部接受訓練,以及代表學校至軍中服務並獲救國團總團部嘉獎。1954年,他在校內獲國語演講比賽第一名,寒假期間又以救國團臺中縣支隊分隊長身分參加先鋒營,以優良成績結訓。 1955年2月11日,黃健被國防部保密局以「涉匪嫌疑」逮捕,並羈押於保密局臺北橋看守所。 據法務部調查局的檔案記載,其兄表示,黃健於2月12日晚間9點左右,因當地治安機關人員到其居所,稱有事需他前往對質,遂隨行離家。其後,調查人員又持其弟所寫紙條至家中索取衣物,但究竟因何被傳訊及羈押於何處,家屬均不清楚。 另由校方發文詢問偵訊結果,亦僅獲回覆「尚在偵訊中,因政治問題被捕」。 依現存資料,未能得知事件實際經過,僅知黃健在被捕後歷經偵訊,最終因罪嫌不足,未再置議。然而,他並未立即獲釋,而是直到1956年1月6日才由刑警總隊辦理交保,並於北所具結後獲釋。 2000年,黃健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主張其於被治安機關逮捕後,至以罪嫌不足獲釋前,人身自由受拘束共329日,請求損害賠償。同年9月,法院作出89年度賠字第61號判決,認定聲請理由。雖然卷內無不起訴處分書及判決書等資料,但有國防部軍事情報局(89)品清(四)字第18673號書函可資佐證,足以確認黃健確曾遭受不當羈押。法院遂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與《冤獄賠償法》之相關規定,准予賠償。 撰寫人:「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李虹薇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