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茂卿

黃茂卿(1929-2000),臺灣臺南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溪州鄉公所幹事,其研討共產主義,準備入黨。1950年4月18日被羈押。1950年經報奉國防部代電准予備查發交感訓1年。1950年7月9日交付感訓,1951年6月9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9月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研討共產主義準備入黨,思想左傾,言詞反動,應予發交感訓,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無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鄉公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迅字468號電新訓處,飭造匪嫌新生清冊,該處以(39)安感編字2677號代電呈報。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1月2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