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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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39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克思(1920-1951),臺灣高雄人。03395申請案於1999年6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3年3月15日經第3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青年戲院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35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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