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逢杰

林逢杰(1955-),廣東饒平人。 第一案:依(73)法字第267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從商,其係自匪區投奔來臺難胞,因逃避兵役,匿居高雄,陸續向高雄市民黃明山收購匪產北京虎骨藥酒、白鳳丸、茅臺酒、竹葉青酒、汾酒、紹興加飯酒等匪貨,分別轉售予林小衛、林吉慶、陳敬文、林紹正等人,牟取利潤。又曾受陳淑平之邀與楊輝傑、曾志強及朱雄成,走私毒品來臺販售牟利等情。1984年經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不起訴處分。 第二案:依 (74)警審裁字第011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陸續於住處及鹽埕區萬信商行、壽山公園等處所,向周炳文、林玉淑、陳玉珍、蔡兆廣等人,公然發表「大陸比臺灣進步」、「大陸都市比臺灣繁榮」、「大陸軍隊武器精良,在對越南戰爭中大獲全勝,美國有的,大陸都有,臺灣兵力和大陸相差太遠」、「中共現在實施4個現代化進步很多,菸酒品質比臺灣好」、「大陸沒有貪汙,幹部待遇還不錯,不像臺灣人員貪污如此多」、「大陸歡迎臺灣同胞回去觀光,還可以享受各種優待」等利匪言論。1985年經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90年1月19日交付感化。1991年5月10日經奉准免除執行。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1980年8月起,陸續公然發表「大陸比臺灣進步」等言論,情節輕微而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逢瑝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4年
    • 裁判書字號: (74)警審裁字第001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3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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