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逢杰
- 林逢杰 男 1955年出生 廣東 饒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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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看守所、桃園少年輔育院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逢杰(1955-),廣東饒平人。
依 (74)警審裁字第011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陸續於住處及鹽埕區萬信商行、壽山公園等處所,向周炳文、林玉淑、陳玉珍、蔡兆廣等人,公然發表「大陸比臺灣進步」、「大陸都市比臺灣繁榮」、「大陸軍隊武器精良,在對越南戰爭中大獲全勝,美國有的,大陸都有,臺灣兵力和大陸相差太遠」、「中共現在實施4個現代化進步很多,菸酒品質比臺灣好」、「大陸沒有貪汙,幹部待遇還不錯,不像臺灣人員貪污如此多」、「大陸歡迎臺灣同胞回去觀光,還可以享受各種優待」等利匪言論。1985年經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90年1月19日交付感化。1991年5月10日經奉准免除執行。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1980年8月起,陸續公然發表「大陸比臺灣進步」等言論,情節輕微而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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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逢瑝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4年
- 裁判書字號: (74)警審裁字第001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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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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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