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彩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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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彩滿(1926-1952),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3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鄉公所事務員,其經曾榮進介紹參加朱毛匪幫,與楊先進、陳雙喜為一小組,並曾參與開會,研討利用「三七五」減租辦法,團結青年、反抗政府等問題。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52年4月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有警訊時其之自白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參與開會研討政府「三七五」辦法,係屬思想層次問題,尚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鄉公所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3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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