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明

林國明(1906-1952),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12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讓政府通緝之彭有財匿住其家防空洞內並供給飲食。1951年9月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2年12月14日於新生訓導所逝世。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係依其之供認及同案被告彭有財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彭有財加入之臺灣新民主主義青年同盟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及其是否有所認識,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262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2獄中死亡,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