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泰安

林泰安(1898-1974),臺灣臺北人。 依(42)審聲字第8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藥販,其結識蔡永清、蔡永業二人,蔡等曾向其談及最近朱毛匪幫派一部長來臺,勸其參加匪幫組織,並請其代拉攏地方力量以便配合工作。其遂偕同勸江能龍參加未允,蔡永業又帶同自稱為匪方派臺之邱部長(黃阿祥冒充)者,與其晤面,經其轉介與陳維權認識,使向陳進行工作,其因發覺彼等故設騙局,冒充匪諜名義企圖詐財,因之不與來往。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7月10日交付感化。1956年10月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4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12月經第3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思想傾匪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藥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8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