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銘

林峰銘(1947-),臺灣臺南人。 依(60)箴審字第113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基隆通信站東引電台電信下士,其在中治軍艦服務期間,草擬「臺灣民族獨立同盟」組織系統表乙份,並欲藉募款建廟之方式獲得財源,且透過電影界與日本方面同情「臺獨」之分子取得聯絡,意圖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建立「臺灣共和國」。1971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1年7月3日交付感化。1974年9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草擬「臺灣民族獨立同盟」組織系統表,擬建立「臺灣共和國」,尚未付諸實際行動,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箴審字第113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4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