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阿明

曾阿明(1900-1967),臺灣花蓮人。 依(43)審復字第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花蓮縣壽豐鄉公所人員告知陳阿朝係匪諜後,陳阿朝前來其家竟予匿宿一晚未即報告,涉嫌明知為匪諜而縱容。1953年8月26日被羈押。1954年5月31日奉准保釋。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判處無罪。 其家屬於2001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曾君因涉有明知為匪諜而縱容之罪嫌被捕,嗣經判決無罪,就其無罪判決而遭羈押之期間,符合本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58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9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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