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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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被訴供給叛徒金錢部份無罪,其餘部份公訴不受理,包庇叛徒,使犯人隱避,被訴供給叛徒金錢部份無罪,其餘部份公訴不受理,供給叛徒金錢部份無罪,其餘部份公訴不受理,被訴供給叛徒金錢部份無罪,其餘部份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63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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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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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