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朝

本案為0308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阿朝(1929-),臺灣宜蘭人。03084申請案於1999年6月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0月19日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決議簽結。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被訴供給叛徒金錢部份無罪,其餘部份公訴不受理,包庇叛徒,使犯人隱避,被訴供給叛徒金錢部份無罪,其餘部份公訴不受理,供給叛徒金錢部份無罪,其餘部份公訴不受理,被訴供給叛徒金錢部份無罪,其餘部份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63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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