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茂川

林茂川(1908-1999),福建惠安人。 依(46)審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鹿草國民學校教員,其在福建南安蓮塘小學任教員時,經其同事陳琢予以反動宣傳,給閱《馬克思唯物論》、《洪流》、《烈火》等匪書,由陳琢勸誘並口頭應允參加匪黨,惟其兄林亮川為匪幫殺害,其亦為匪擄去,中途逃回,自此即未與匪幫聯絡。1956年9月7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3年9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2年3月提出申請,2004年8月經第3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11月經第4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福建蓮塘小學任教員時,閱讀匪書,並由陳琢勸誘口頭應允參加匪黨等情,僅以其之自白為據,並無其他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鹿草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