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峰

王秀峰(1929-1997),山東濮人。 依(67)諫判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在家鄉山東濮縣為匪盤據時,充任潘村小學代課教員,並參加「小學教員會議」,來臺後未自首。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後經國防部裁定發回更審,復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8年10月17日交付感化。1981年10月1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為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仝河松之證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抗辯,且其係在淪陷區擔任代課教員,原判決對對其參加教員會議之性質與目的未詳加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