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仁爕

傅仁爕(1927-2005),湖南慈利人。 依法務部調查局函文,案發時為公職人員,其涉嫌參加匪黨組織並受命派遣來臺,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提列決議「約談澄清」,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南投縣站同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等單位連續約談,傅員堅決否認參與不法組織活動。因乏不法事證,將渠飭回。另經向傅員同鄉查證,缺乏涉嫌不法事證,全案遂停止偵查。1971年11月8日被約談。1971年11月10日飭回。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記載,傅仁燮因涉參加匪黨組織並受命派遣來臺案,於1971年11月8日經調查局南投縣站約談到案,至1971年11月10日飭回,則傅君被飭回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民政廳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警檢處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2年
    • 裁判書字號: (72)警檢處字第00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