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錫五
- 陳錫五 男 1921年出生 河南 通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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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錫五(1921-),男,河南通許人,住屏東市民族路,被捕時29歲,任空軍第203供應大隊財務室上士軍需。 陳錫五讀過私塾,原在家鄉務農,1944年加入共軍第二方面總部特務營,最高任上士軍需,1946年脫離共軍,轉任徐州空軍荃地指揮部軍需士,嗣被編入空軍第三勤務大隊,再編入空軍第203供應大隊。
陳錫五住在屏東市民族路一帶,該地有許多退役軍人做生意,亦有現役軍官兼營商業,並住有傘兵、空軍、砲兵、陸軍總部等各類軍人、眷屬。 陳錫五住處與徐靜(又名徐存義)緊鄰,徐靜曾供職傘兵司令部,1949年7月27日遭該部撤職,販賣木柴維生。1950年3月,徐靜為探望在大陸的未婚妻及母親,決前往定海。 1950年8月,陳錫五因徐靜牽連而被捕。
1950年3月間,國防部保密局定海站人員嚴正在岱山截獲一封由徐靜給陳錫五的信函,內容敘及徐靜寄存一電台於陳錫五處,要陳錫五只回答「在」或「不在」,保密局定海站認為該電台應歸公卻由徐靜私有,且信中要求陳錫五以暗語回信,似有秘密策畫陰謀之嫌。1950年5月1日嚴正於岱山逮捕徐靜,徐靜偵訊時供認為共諜。 該信由嚴正上呈舟山防衛司令部稽查處處長莊心田,莊心田電請國防部保密局逮捕陳錫五。 實際上,1950年4月12日莊心田即收到蔣經國(政治行動委員會秘書長、國防部政治部主任)之電文,獲蔣經國指示注意「共匪」在舟山群島間的諜活動,統籌各情報機關,加緊工作,蔣經國亦認為,岱山為最需注意之地區。
嗣後,保密局本局飭請項迺光派葛健生赴屏東調查陳錫五是否藏有電台,1950年5月22日保密局臺南站屏東組直屬通訊員葛健生報稱,陳錫五係居於一竹製小房,電台恐藏在他處,本案一度沉寂。 然而,前述徐靜給陳錫五的信函中,敘及「代我向鄰居柯太太問好」之語,1950年8月9日,直屬通訊員葛健生遂會同屏東縣警局枋寮分局警員,傳訊陳錫五過去鄰居柯鴻燕夫婦,方取得「人證」。 柯鴻燕證稱,1950年2月到過陳錫五家,陳太太向其告以家中有個電台收發報機,託其尋找買主,惟柯鴻燕未答應。 此外,柯鴻燕又稱,該電台是一個姓徐的借給陳錫五,姓徐的曾借錢給陳錫五,因1950年3月欲赴大陸但缺乏旅費,便向陳錫五索費墊付,並將一電台交給陳錫五,要其賣掉償債。
1950年8月9日,葛健生赴屏東市警局與該局刑警隊長黃種人商討逮捕陳錫五事宜,隔日赴空軍第203供應大隊與該隊隊長洽商,當日由該隊參謀張勣勛出面將陳錫五以「曠職罪」為由處禁閉處分,以掩人耳目,嗣將陳錫五移送屏東市警局羈押。 陳錫五偵訊時稱,屏東市民族路上的津蘇小吃店曾向徐靜借款百元餘(此與柯鴻燕供詞相左),徐靜為籌措旅費,向陳錫五索取金戒指一枚以墊借旅費,並寫有借據,內容敘明陳錫五之墊借款由津蘇小吃店負責償還,徐靜並借放一電台於陳錫五處,告以若津蘇小吃店無法還清,即將該電台出售。 惟津蘇小吃店始終未償還借款,該電台亦無法賣出,陳錫五遂將電台寄存空軍第203供應大隊電台台長蕭勝英處。 1950年8月11日,空軍203供應大隊於電台長蕭勝英家中搜獲該電台,將蕭勝英關禁閉。
1950年8月18日,陳錫五移送保密局訊辦,1951年6月1日解送國防部軍法局,嗣以「知匪不報」遭該局起訴。 據1951年6月21日國防部判決書認陳錫五係受徐靜欺騙存放電台,雖徐靜係匪諜且電台係匪產已堪認定,惟陳錫五對徐靜為共諜情事並不知情,且未發現任何犯罪事證,獲判無罪。 陳錫五獲釋後,復職空軍上士直至退役,升遷受阻。
陳錫五以其遭受羈押為由,1999年4月2日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嗣因不滿判決提出上訴,2000年7月19日屏東地方法院作出89年度賠更字第2號決定,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 至於賠償範圍,屏東地方法院依據1951年6月21日國防部判決書,認定陳錫五於1950年5月1日始遭受羈押(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所藏〈陳錫五〉案卷記載之羈押起始日期為1950年8月10日),1951年6月21日判決確定之日獲釋,共計賠償417日。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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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