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寬義

陳寬義(1928-),福建福安人。 依(66)諫判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唐榮公司鑄機廠人事管理員,於大陸陷匪後,經福安縣第七區人民政府指導員樊儒珍派充「第七區人民政府」財糧員,復由樊君介紹參加林秀明所主持的「福建縣小教人員講習會」,又奉匪命充任「福安縣下邳小學」校長、「福安縣浮溪小學」校長等職。1976年6月17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免訴。 其於2007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陳寬義判決免訴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唐榮公司鑄機廠人事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11號
    • 判決主文: 免訴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月26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