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傑

王志傑(1925-),陝西雒南人。 依(51)警審特字第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大秦紡織廠漂染技工,其曾被匪俘虜1週,經釋放後,即隨軍來臺,常收聽匪方廣播,並將聽得內容告知紡織廠警、技工等人,復在該廠染房向技工趙成玉等發表「共產黨如在基隆登陸,我第一個拿旗去歡迎。」等語。1962年4月10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叛亂無罪,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3年4月17日交付感化。1966年4月19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未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大秦紡織廠漂染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7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