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來福

林來福(1910-1973),臺灣宜蘭人。 依(44)審特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在游澄源家聽孫古平之反動宣傳,明知孫係匪諜而未舉發。1955年7月2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5月18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2005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5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5年11月經第4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曾聽受在逃叛徒孫古平之反動宣傳,思想不無受其毒害之虞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8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9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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