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來發

本案為0773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來發(1928-),臺灣花蓮人。依(45)審聲字第2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東台日報社排字工人員,林來發負責排印報紙大版,同社另一排字工人林沈水將是日應發行之報紙排成小版,校對無訛交林來發照例排成大版時,林來發將報紙第1版登載孫立人因郭廷亮匪諜案引咎辭職,總統明令組織調查委員會秉公澈查一欄之「統」字改為「怪」字刊登。1955年8月23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5月21日交付感化。1959年12月30日開釋。07738申請案於2006年4月1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6年11月4日經第4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林來發於發行之報紙上故改排字,雖難證明其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故意,究其思想,顯屬不正,而予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林來發,1928年生,男,花蓮人。國校畢業後以打工為業,其後進入花蓮《東臺日報》社擔任排版技工,負責編排報紙大樣,迄於29歲被捕。被控更動報紙標題而遭逮捕。 1955年5月時任總統府參軍長的孫立人將軍舊部郭廷亮被捕,經保密局嚴刑拷問後,被迫自誣為匪諜。總統府於8月20日公開此一事件,除解除孫立人軍職外,並宣佈將組織委員會調查該案。當時《東臺日報》擬在頭版報導這則要聞,編輯部原以「總統府明令組織調查委員會秉公徹查本案」為標題,送印刷廠製版。報紙大樣打出後,標題中「總統」的「統」字被改為「怪」字。此事遭舉發,林來發於8月23日遭內政部調查局花蓮站逮捕,1956年1月6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調查站辦案人員指控林來發因意圖侮辱元首而改換標題,並數度施以疲勞審訊,擬使林自白共黨份子。但林供稱事發當時正當值,發現用字有誤立即更正。案件移送軍法處後,檢察官認定林來發「因與同事不睦,故將『統』字改換『怪』字圖害,並非故意侮辱總統」,但「被告於發行之報紙上故改排字,雖難證明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故意,究其思想顯屬不正」,裁定聲請交付感化。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5)審聲字第20號判決確定後,於1956年5月21日被送往生產教育實驗所,迄1959年12月31日結訓獲釋。自遭逮捕至獲釋,共計喪失自由4年3月又8天。 解嚴以後,林來發曾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但遭駁回。2006年4月林來發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6年11月4日經第四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1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