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敦彥

陳敦彥(1915-1995),福建福州人。 依(56)安中判字第0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情報幹部訓練班上校教官,其之筆跡與廖時亮供稱被匪俘獲時,由羅燜林交付其屬名「知名不具」之黑函相同,經查該信函並非出於被告陳敦彥之手筆,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該被告確有通匪洩密等情事。1964年4月4日被羈押。1964年經國防部情報局判決無罪。1967年11月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2月經第5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陳敦彥係因涉通匪洩密案遭逮捕,嗣因犯罪不能證明而判決無罪,則其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情報幹部訓練班上校教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安中判字第0018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年6月30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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