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尾龍

林尾龍(1910-1992),臺灣彰化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裱背匠,其因叛亂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因違反檢肅匪諜案,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7)守宇字第349號處分不起訴。1957年6月18日被羈押。1958年1月27日交付感化。1961年3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